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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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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修订版)

会字﹝2019﹞05号

 

为促进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弘扬白求恩精神,提升志愿服务、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有人员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本基金会志愿者,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旨在促进医疗健康事业发展的各种公益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包括:

(一)本基金会开展的旨在促进医疗健康事业发展的志愿服务;

(二)其他组织或个人向本基金会申请的志愿服务;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鼓励理事、监事、专兼职工作人员、医学专家团专家、讲者、受益人注册成为实名志愿者,积极、主动从事志愿服务。

第六条 志愿服务应当立足公益目的、围绕公益目的和坚持志愿服务的自愿性和无偿性。不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管理

第七条 志愿者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年满18周岁或16至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14至18周岁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程序

    基金会办公室、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与基金会签署《白求恩志愿者协议书》(附件一)

(二)本人如实填写《白求恩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中个人相关信息。(附件二)

(三)由基金会用人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报项目部登记备案。

    (四)经基金会审核同意,由项目部向申请人颁发“白求恩志愿者证”。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三)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四)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有权了解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六)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志愿者义务

(一)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有义务遵照志愿服务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基金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损害基金会声誉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四)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五)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有义务保护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受助对象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泄露。

(七)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领域

第十一条 在基金会所属项目活动中从事相关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在基金会各项目执行机构中指派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必须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正常和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主办或者资助的公益活动各环节,设置并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包括公益活动的需求调研、方案策划、医学审查、合规审查、合规审查、宣传推广、讲者服务、受益人服务、公益活动的实施、管理、监督、评估、总结等。

 

第五章 志愿者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志愿者由基金会项目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项目部门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第十七条 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由基金会指派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基金会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取消志愿者身份的处理,报秘书长批准后由项目部门办理。

 

第六章 志愿者保障和激励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目活动中用人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1、颁发志愿者证。

2、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用人机构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3、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4、提供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激励模式: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章 志愿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志愿者服务的稳定性,确保不因志愿者的流动影响基金会项目开展中的正常工作,规定:

(一)志愿者在基金会内部流动,由志愿者本人提出申请,征得用人方同意,由接收方办理志愿者变更登记手续,报基金会志愿者办公室备案。

(二)志愿者提出意愿,接收方同意,但未经现服务部门同意的,须在离开现服务部门2年后,到接收部门服务,并重新办理志愿者登记手续。

(三)未经现服务部门同意,志愿者擅自到接收部门服务的,基金会不再承认其志愿者身份。

(四)未经现服务部门同意,擅自接纳志愿者的部门,基金会将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会字[2017]09号《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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